******有限公司玻璃深加工及玻璃门窗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8月20日-2025年8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邮 编:264211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有限公司玻璃深加工及玻璃门窗制品生产项目 |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安昌路-18-1号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玻璃深加工及玻璃门窗制品生产项目”。本项目租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嘉明电子厂已建成车间进行生产,租赁车间面积3800m2,主要进行中空玻璃和钢化玻璃的生产,项目建成后年产10万m2钢化玻璃和6万m2中空玻璃。 | 1、水环境 项目玻璃清洗废水、磨边废水、生活污水和制纯水浓水在厂区排放口混合形成综合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水质能够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2015)中表1 B级标准(COD≤500mg/L、氨氮≤45mg/L),废水中COD、氨氮排放量分别约为0.181t/a、0.018t/a 。 2、大气环境 项目涂胶和封边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引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项目有组织排放VOCs及无组织厂界监控点浓度分别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金属矿物制品业”Ⅱ时段的排放限值和表2中的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声环境 在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情况下,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到垃圾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玻璃边角料、玻璃渣、铝条边角料、底泥和不合格品、废活性炭、废滤膜等统一收集后外售;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委托危废资质单位定期转运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