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江公园和樱花公园管理用房及场地租赁项目,附件拟签署合同。
其中:
4.1其中首期租金支付至产权服务公司账户,其他年度租金在该租赁年度开始前提前一个月付清(即每年 月 日前付清下一年度的年租金),支付至甲方账户。甲方在收取每年度租金后,均应向乙方出具发票。履约保证金金额及支付方式以第10.1条约定为准。
变更为:
4.1从第二年度开始,年租金均须在该租赁年度开始前提前一个月付清(即每年 月 日前付清下一年度的年租金)。其中年租金的70%支付至甲方账户,甲方在收取后应向乙方开具发票;剩余年租金的30%支付至宁波市鄞州区慈善总会(鄞领园城基金),慈善总会在收取后应向乙方开具发票。履约保证金金额及支付方式以第10.1条约定为准。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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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