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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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6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电汇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6,660,00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电子评标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4.1条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 :不大于合同金额的10% ,本项目约定为合同金额的10%”改为“履约担保的金额 :不大于合同金额的10% ,本项目约定为合同金额的0% ”;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5条的“7.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中标单位负责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持身份证原件和证件原件全部人员同时到招标人处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和廉政责任书,拟派人员不齐或证件不齐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人自行承诺,承诺书格式自拟”改为“7.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中标单位负责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或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到招标人处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和廉政责任书,证件不齐或30日内未到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人自行承诺,承诺书格式自拟”; 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更改为:
四、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由2025年08月26日13时20分顺延至2025年09月03日13时20分; 五、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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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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