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书领取截止时间 | 2025-08-13 09:00 | 质疑截止时间 | 2025-07-21 18:00 |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 2025-08-13 09:00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5-08-13 09:00 |
异议不予受理告知书 | |||||
异议人 | ******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徐永锋 | 联系人 | 李帅 | 联系电话 | 173****5213 |
异议人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 | 异议时间 | 异议书寄出时间: 2025年8月17日 异议书收到时间: 2025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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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 | 金禾广场一期建设项目 | 招标项目编号 | E************005 | ||
审 查 存 在 问 题 |
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但异议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属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闽建[2025]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 ||||
不 予 受 理 规 定 |
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闽建[2025]5号)第三十三条 除本规定三十一条的情形外,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一)评标结果异议人不是本项目的参与者,或者与本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异议时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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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不予受理 ******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