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承诺失实,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海琼消安检字〔2025〕第13号),特此公告。
******有限公司有权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此公共聚集场所开展执业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海口市琼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8月20日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海琼消安检字〔2025〕第13号),特此公告。
******有限公司有权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此公共聚集场所开展执业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序号 | 单位名称 | 法人 | 营业场所地址 | 许可证编号 |
1 | ******有限公司 | 邓继华 | ******街道办中山南路1-3号二、三层 | 海琼消安检字〔2025〕第13号 |
海口市琼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