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 2021-2023 年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整理 (数字化) 项目 (二次)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qjcg202508-00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全椒县 2021-2023 年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整理 (数字化) 项目 (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8月0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一: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关于“供应商资质”要求;供应商具有有效的:
1、供应商具备保密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2 分;
******资源局颁发的大数据企业证书得 2 分;
3、供应商具备档案软件技术服务能力等级资质证书得 2 分;
4、供应商具备档案数字化服务能力等级资质证书得 2 分;
5、供应商具备档案整理服务能力等级资质证书得 2 分;
事实依据:1、请贵单位对上述要求供应商提供证书进行说明,为何明确 2、大数据企业证书颁发机构,却不明确 1、保密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档案软件技术服务能力等级资质证书;4、档案数字化服务能力等级资质证书;5、档案整理服务能力等级资质证书颁发机构。我司根据市场调研发现 1、保密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档案软件技术服务能力等级资质证书;4、档案数字化服务能力等级资质证书;5、档案整理服务能力等级资质证书均为第三方机构颁发。所以本项目中要求供应商提供上述证书,是极其不合理且同时也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财政局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采购正负面清单》的通知第三类别“资格条件”中第 11 条不得将行业******资源局颁发的大数据企业证书,我司根据市场调研发现此证书目前只在安徽省存在,是通过线上申报,符合要求后由数据局进行颁发证书。(下:关于组织开展 2024年度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链接) ******************资源局发此证书,所以本项目中要求供应商提供上述证书,是极其不合理且同时也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财政局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采购正负面清单》的通知第三类别“资格条件”中第 11 条不得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会员、奖项荣誉等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建议修改如下:删除以上供应商资质证书。
回复一:关于证书颁发机构的说明
******资源局颁发的大数据企业、供应商具备档案软件技术服务能力等级资质证书、档案数字化服务能力等级资质证书、档案整理服务能力等级资质证书未明确颁发机构,是因为此类证书的颁发机构需具备国家认可的资质认定资格,且市场中符合条件的颁发机构并非唯一,供应商可提供由国家认可的资质认定资格的任何机构颁发的合法合规证书。
关于大数据企业证书的合理性
采购文件要求 ******资源局作为负责数据管理的行政机构,多地均已开展相关认定工作,只是认定进度和公开方式存在差异。该要求旨在确保供应商具备数据处理的专业能力,与项目 “档案数字化” 的核心需求直接相关,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属于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关于法律依据的适用性贵公司提及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及《滁州市政府采购正负面清单》第三类别第 11 条,核心是禁止以 “特定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资质” 作为限制条件。但本项目要求的相关证书,若由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行政机关颁发,均符合市场通用规范,且与项目实际需求匹配,不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供应商资质要求是基于项目对档案保密、数字化处理、软件服务等核心需求设定的,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故不采纳 “删除以上供应商资质证书” 的建议,此条不做调整,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法)具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以下档案软著登记证书:
1、安全储存系统系统
2、双层 PDF 系统
3、元数据采集系统
4、图像无损系统
每提供1个得 2 分,满分 12 分。
事实依据:以上 ******有限公司符合,具有严重倾向性,是为某特定供应商设定,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
违反的法律条文: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第(三)款“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
(2)违反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4)违反了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的规定。
回复二: 关于软著与项目的相关性
采购文件要求的 “安全储存系统”“双层 PDF 系统”“元数据采集系统”“图像无损系统” 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直接关联档案数字化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安全储存保障档案信息不泄露、双层 PDF 技术确保档案可检索、元数据采集实现档案精准管理、图像无损处理保证档案原貌还原,均与本项目 “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整理(数字化)” 的核心需求密切相关,并非 “与招标内容毫无关系”。
关于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
贵公司认为 ******************有限公司等均满足,该要求是对供应商技术实力的合理考量,旨在确保项目实施质量,未限定或指向特定供应商,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及《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综上,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要求是基于项目技术需求设定的,具备合理性,故不采纳相关修改建议,此条不做调整,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质疑事项三: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关于“人员配置”要求:
本项目负责人持有档案信息化管理师证书:事实依据:该项目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工作复杂度高,对项目负责人业务综合水平有较高的要求。但评分办法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档案信息化管理师”证书,此证书属于第三方机构颁发,非官方机构颁发,且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违反了《滁州市政府采购正负面清单》的通知第三类别“资格条件”中第 11 条不得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会员、奖项荣誉等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按照《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 第 1 部分:总则》(DA/T68.1—2020)7.3.1.3“承包方应根据档案服务需要,配备具有档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工”建议修改如下:项目负责人(限 1 人):本项目负责人持有人社局颁发中级及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每提供一个证书得 2 分,满分 4 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 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 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作为法律依据;(3)《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十八条,******财政局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采购正负面清单》的通知第三类别“资格条件”中第 11条不得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会员、奖项荣誉等作为资格条件;第 13 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5)《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不得以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6)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 号)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违反的法律条文:
(1)违反了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的规定。证书需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内,目录外证书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回复三:关于 “档案信息化管理师” 证书的必要性
本项目涉及大量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数字化处理,对项目负责人的档案信息化管理能力要求较高。“档案信息化管理师” 证书虽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证书,但可作为衡量从业人员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的参考依据,与项目 “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 的特点相匹配,属于对人员专业能力的合理考量,而非 “资格条件” 限制。
关于法律依据的适用说明
《滁州市政府采购正负面清单》第三类别第 11 条禁止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证书作为资格条件”,但本项目中该证书是作为 “评分因素” 而非 “资格门槛”,且旨在考量项目负责人的实际能力,与项目需求直接相关。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仅规定 “目录外证书不得作为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但未禁止将其作为能力评价的参考,故不违反相关规定。
关于建议修改内容的合理性
贵公司建议 “项目负责人持有人社局颁发的中级及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该建议可作为能力评价的补充,但原要求的 “档案信息化管理师” 证书更聚焦 “档案信息化” 这一项目核心场景,与项目需求的匹配度更高,故不采纳该修改建议,此条不做调整,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综上,人员配置要求是为保障项目实施质量设定的,具备合理性、广泛性,故维持原评分标准。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供应商不及时关注网站,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全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 址:全椒县政务中心4号楼1楼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意大利商贸城米兰公馆516-517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高邦潮、岳婷婷
电 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