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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苏滁高新区超级电容智能制造基地项目答疑公告

中新苏滁高新区超级电容智能制造基地项目答疑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变更通知
区域:安徽
源发布时间:2025-08-18
项目编号:******[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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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信息

中新苏滁高新区超级电容智能制造基地项目答疑

项目编号:czsjgc202508-002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中新苏滁高新区超级电容智能制造基地项目进行如下答疑

1.问:定标因素2本项目的创奖目标是“黄山杯”,根据滁发(2019)18号文件规定,奖项设置应与项目规模、质量等要求相适应,请问定标阶段提供两项建筑工程“黄山杯”及以上奖项,是否应得5分?

******委员会按其规定进行评分。

2.我公司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为物流仓储分拨中心项目,施工内容为:办公楼3栋、单层钢结构仓储楼6栋,该项目年限、规模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请问该项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第60页项目经理评审要求中工业厂房施工业绩的要求?

答:不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工业厂房施工业绩要求。

3.问:能否提供DWG格式图纸!

答:详见2025年8月8日发布的中新苏滁高新区超级电容智能制造基地项目澄清(答疑)公告中项目答疑5回复。

4.问:本项目未提供图纸及清单,联合体协议书中负责内容的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的百分比无法描述,是否可以填“/”。

答:按预算金额及所报下浮率进行测算。

5.问:因本项目创优要求是本项目在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和获得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基础上,须同时获得省优“黄山杯”。另本项目定标因素2-企业实力(获奖情况):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根据本项目内容,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提供获得的相关奖项。最优者得5分,其次得4分,最少者得3分,未提供的此项不得分。问一:结合本项目的创奖要求,在定标材料里,投标人提供与创奖要求相匹配的一个工业厂房的省级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奖项和一个工业厂房省级优质工程奖(如黄山杯),是否都予以认可?问二:本项目创奖要求的是省级奖项,那么在定标资料里投标人提供工业厂房的省级工程奖项和省级以上的工程奖项是否应得分相同。问三:定标因素2企业实力(获奖情况)中所提供的奖项建筑类别是否有要求,比如公共建筑或住宅建筑与工业建筑所获得的同一种奖项得分是否相同。

******委员会按其规定进行评分。奖项无具体要求,投标人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并结合项目内容综合考虑提供相关奖项。此项按提供的先后顺序最多且只认两个奖项。

6.问:定标方法中6.定标因素 6-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此项总分值为5分,中标候选人可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提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其中相关文件具体包括什么文件,请举例说明,感谢。

答:招标文件已明确投标人须提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证明材料。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并结合本项目,通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来体现在本项目中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情况。

7.问:定标因素6规定如下:“中标候选人可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提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证明材料。”我方理解该条款旨在鼓励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然而,该条款对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的具体证明形式和要求范围表述较为宽泛,可能引致不同理解,为便于准确响应招标要求,保障投标的公平性与合规性,特恳请贵司就以下两点疑问予以明确澄清:1、联合体投标方式的适用性:我方为大型企业。若我方在本次投标中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且该联合体形式本身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或工程建设的相关政策导向(例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这是否可视为满足“定标因素 6”中关于提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证明材料”的要求?即组成联合体这一行为本身及联合体协议是否可作为有效的证明材料?2、意向合作协议及分包安排的效力:若我方(大型企业)在投标阶段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签订《意向合作协议》,并在该协议中明确承诺:如我方中标,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中小企业资质能力,将协议约定的、符合分包条件的部分工程量(或工作内容)交由该中小企业负责施工/实施。请问,在定标阶段提交此份《意向合作协议》是否可作为满足“定标因素 6”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是否认可此类协议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的证明?澄清请求:恳请贵司对上述两个问题给予清晰、明确的书面澄清:问题一(联合体方式)是否被认可为满足“定标因素 6”的途径?问题二(意向合作协议)是否被认可为有效的证明材料?此项澄清对我方理解招标要求、准备投标文件至关重要,也关系到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否在统一、明确的标准下公平竞争。期待贵司的及时回复。

答:此项内容不存在统一要求,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并结合本项目,通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来体现在本项目中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情况。

8.问:定标因素4里面的四新技术的应用,请问是拟用的技术越多得分越高,还是要与项目实际相匹配,四新技术运用的越合理得当,得分才越高?

答:招标文件已明确提供拟用于本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相关材料。

9.问:关于招标文件10.12条款中创建优质工程相关要求,请明确仅获得市优“琅琊杯”具体奖罚措施。

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获得市优“琅琊杯”给予工程结算金额的0.8%奖励”和“未获得获得省优“黄山杯”,扣除本工程结算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内容同时进行。

10.问:1)招标文件P38:6.定标因素6。问:相关扶持政策文件具体包括什么文件,是否限于滁州市地区文件,能否举例说明?2)项目经理业绩: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或以上)且总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以上工业厂房施工业绩的得2.5分。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扫描件:①中标通知书;②合同;③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证明书;④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包括各省市平台,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滁州市)可查)截图及网址;⑤联合体协议(第⑤项材料仅针对联合体形式承接的业绩)。上述①至④项材料缺一不可(若为联合体形式承接业绩的,上述①至⑤项材料缺一不可),如上述材料未能够充分有效证明该工程业绩的规模、工程类型、项目经理姓名等评审因素,则另须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问:我单位拟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的合同协议书中未体现单体面积和总建筑面积,但该业绩在四库一平台中明确体现总建筑面积和单体面积。该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1)招标文件已明确投标人须提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证明材料。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并结合本项目,通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来体现在本项目中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情况。2)业绩证明材料①至④项中有能证明单体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面积的均予以认可,如①至④项仍体现不出,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中体现的也予以认可。

11.问:本项目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承建的工业厂房工程获得省级(或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得2.5分;市级(地级市)优质工程奖的得2分。满分2.5分。请问,我公司承建的工业厂房获得省级“广西钢结构金奖”是否满分?

答:招标文件已经列明具体省级优质工程奖。按招标文件执行。

此澄清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徽州南路1999号苏滁商务中心8楼

人:李工      

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620室

联系人:杨韦

联系方式:0550-******  ******

日期:202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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