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抚顺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8月29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工作背景 推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各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2023—2025年)》《抚顺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为进一步做好抚顺市声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抚顺市声环境功能区现状和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需求,特制定本方案。 二、划定术语与定义 ******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中心城区是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市、县政府驻地的建成区、规划扩展区域及与其临近且功能密切相关的城市组团,市、县级以上管理的开发区、重要产业园区、工矿区等需要加强用途管制的空间区域,不包括外围独立发展零星散布的城镇建成区。 ******居住区、科研单位、医疗卫生场所、文化教育单位、机关团体办公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在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区域。 三、划定原则 (一)现状优先 以用地、建筑物分类和分布现状为优先依据,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声环境功能区划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等确定。 (二)边界清晰 充分利用行政边界、交通线路、公园绿地、河流湖泊、自然地形等,形成易于辨识、明确清晰的边界。 (三)因地制宜。 应综合考虑噪声敏感建筑物占地面积、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和程度、各地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等因素,因地制宜进行划定。 (四)便于管理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五)适时调整 根据建筑物属性、用地性质或规划变更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六、前期准备 (一)收集资料 1、城市建筑物分布、分类现状资料; 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3、最新年度的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4、最新年度的遥感影像资料; 5、行政区划边界、交通、水系、地形地貌、建筑区域用地红线等地理信息天量数据; 6、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包括区划方案、区划图、技术报告等; 7、城市声环境质量现状及声环境管理要求。 (二)资料整理 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数字化等处理。 (三)现场踏勘 1、结合最新年度的国土变更调查成果、遥感影像、用地现状等资料进行实地踏助。 2、对噪声敏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分类、分布现状等开展现场调研,重点调查建筑物的实际使用功能、建成及在用情况、用地性质、名称、边界、置信息等。 3、现状踏勘可结合航拍等技术手段做好照片、影像及文字记录。 七、划分方法 (一)划定区块 1、在用或已建成且即将在划分年度投入使用的区块应纳入划定范围。 2、划分年度已明确用地性质或建筑物分类、分布会发生变化的区块不纳入划定范围。 (二)划定单元 1、将由行政区划边界、交通干线或非交通干线、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湖泊、绿地等围成的、包含若干区块的空间区域确定为单元。其中,交通干线按照GB 3096的要求确定。 2、当单元边界为交通干线或非交通干线时,按照GB/T 15190的要求,以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线、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等作为单元的边界线。 (三)确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1、统计单元内连片区块的面积及占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若连片区块面积占比不小于80%,则将该单元确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若连片区块面积占比小于 80%,则先将单元内的非区块区域剔除,然后将与剔除区域相连的区块用地红线及其延长线和单元边界线围成的、包含连片区块的区域确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2、单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占地面积应不小于 0.1km。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管理需求、地形特征等确定适宜的最小区域面积并说明原因。 3、可将非交通干线分隔的多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合并为一个连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其中,非交通干线作为集中区域内部道路纳入面积统计。 八、划定成果 (一)成果报告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划分方案和技术报告。 (二)成果图件 区块、单元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分布成果图。 (三)成果表格 区块、单元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统计清单。 (四)成果更新 确因建筑物分类、分布或用地性质等发生变化,可根据管理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